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0977号原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0元,由原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妙琴
人民陪审员 汤莉姣
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