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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55号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曲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曲某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义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