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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少民初字第102号

张某甲、张某乙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少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张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原告张某乙,男。监护人张某甲,男。(原告张某乙祖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慧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裴伟玲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