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3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农、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7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