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字第00143-1号

杨斌与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斌,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琦,系该公司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122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69844564--1)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陕AK03**小型普通客车。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陕AK03**小型普通客车档案予以查封、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