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马元安,男,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系德令哈市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申请执行人李双忠,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系德令哈市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申请执行人张成祥,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系德令哈市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孟庆威,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本院在执行马元安、李双忠、张成祥与孟庆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庆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谦
审判员 赵 海 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海 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