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周某某,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彭某某,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金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