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高家财,男,1949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刁海凤,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高家财与刁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海凤存款212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