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郭长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文清,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告黄香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天全,湖南省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郭长华诉被告黄香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2961.50元,由原告郭长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荣恩
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红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