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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614号

(2014)道法民初字1614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长华,黄香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郭长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文清,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告黄香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天全,湖南省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郭长华诉被告黄香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2961.50元,由原告郭长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荣恩

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红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