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458号原告厦门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48号之28-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01557-6。法定代表人曹民,总经理。被告谢春来,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陈秀红,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