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368号罪犯罗恩红,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恩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7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恩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恩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恩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恩红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关新
审 判 员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