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蠡县东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徐法宪
审判员 张志强
审判员 齐旭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