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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07号

王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7)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蠡县东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徐法宪

审判员  张志强

审判员  齐旭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