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917号
原告: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薛某某已就原告做出的撤销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本院已经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的处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