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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593号

申请人李庆平与被执行人吴玉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10-22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平;吴玉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93号申请人李庆平,男,1950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吴玉章,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庆平与被执行人吴玉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玉章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新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千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