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93号申请人李庆平,男,1950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吴玉章,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庆平与被执行人吴玉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玉章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新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千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