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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38号

田开立与田松龙、丁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松龙,田开立,丁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田松龙,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开立,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一审

被告:丁磊,男,1981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一审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刚,该公司客服部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松龙与被上诉人田开立、一审被告丁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田松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19元,由田松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亚莉

审 判 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李英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青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