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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248-2号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与陈枚琼、梁芳文、梁文喜、梁伟龙、梁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6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陈枚琼,梁芳文,梁文喜,梁伟龙,梁晓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248-2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怀乡镇圩头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9507301-4。负责人叶大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枚琼,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梁芳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梁文喜,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梁伟龙,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梁晓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茂信法执字第24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晓霞在中国农业银行信宜玉都支行的存款35058.37元。依(2014)茂信法怀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梁晓霞对本案借款本息在其继承梁荣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晓霞未继承有梁荣的遗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晓霞在中国农业银行信宜玉都支行存款35058.3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勇

审判员  姜 保

审判员  罗维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