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846号罪犯褚宝国,山东省滨州市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2)滨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宝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3年1月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5年4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7年7月30日、2009年8月14日、2013年1月23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褚宝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宝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褚宝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褚宝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褚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