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二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李海艳,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孙宝金,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艳诉被告孙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欠款1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海艳负担。
审判员 包和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生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