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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二民初字第37号

李海艳与孙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艳;孙宝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二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李海艳,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孙宝金,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艳诉被告孙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欠款1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海艳负担。

审判员  包和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生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