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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6991号

曹静与上海上信越胶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991号申请人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17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

一、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7月25日的工资人民币4,706.2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93.6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736.9元。届期,被申请人上海上信越胶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曹静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上信越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55.5元;2015年4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现由他案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13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