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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丽丹、李满书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卢丽丹,李满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丽丹,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向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迎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满书,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丽丹、李满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