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鹏。被执行人任战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鹏与被执行人任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40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36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