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字第00366号

王建鹏与任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鹏,任战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鹏。被执行人任战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鹏与被执行人任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40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36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