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刘文琳,女,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医生,住南涧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医生,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增琼,女,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个体户,住南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琳诉被告杨增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琳于2015年4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琳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文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建 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海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