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彭汉清。委托代理人李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责人胡可敏,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险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