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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88号

申请执行人彭汉清与被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彭汉清。委托代理人李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责人胡可敏,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险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