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邬美洪,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熊少伟,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美洪与被告熊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美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美洪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增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田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