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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5号

邬美洪与熊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邬美洪,熊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邬美洪,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熊少伟,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美洪与被告熊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美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美洪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增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田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