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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34号

王定珍与杨龙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定珍,杨龙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定珍。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被告杨龙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珍与被告杨龙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定珍负担。

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