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定珍。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被告杨龙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珍与被告杨龙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定珍负担。
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