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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96号

张雨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雨,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96号原告张雨,女,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法定代表人贺开伟。

原告张雨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雨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刘艳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莉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