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96号原告张雨,女,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法定代表人贺开伟。
原告张雨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雨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刘艳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莉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