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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二初字第297号

程敏杰与河南泓福家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敏杰,河南泓福家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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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程敏杰,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泓福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治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红,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杰与被告河南泓福家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敏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由原告程敏杰承担。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