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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48号

杨可可、杨家浩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可可,杨家浩,李新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可可,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浩,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夏顺利,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爱,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可可、杨家浩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可可、杨家浩的委托代理人夏顺利,被上诉人李新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

代理

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依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