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可可,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浩,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夏顺利,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爱,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可可、杨家浩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可可、杨家浩的委托代理人夏顺利,被上诉人李新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
代理
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依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