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被执行人方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大化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某未将婚生长子杨某董交给申请人杨某抚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通知本院婚生长子杨某董已自行找到,不需要执行,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4)铁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