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13-2号

陈某与费某、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费某,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条,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13-2号

原告:陈某

被告:费某

被告: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费某、被告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费某所有皖N×××××号宝马车,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费某所有皖N×××××号宝马车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宝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敏附:诉讼财产保全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13-2号六安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陈某诉被告费某、被告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1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单位系被告费某车辆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述事项:查封被告费某所有皖N×××××号宝马车一年,不得办理过户登记及抵押、质押、增加共有人等影响权利的他项权利登记。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13-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地址:六安市木厂街道邮编:237056联系人:陶宝华手机:13339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