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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东丰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张东成、被告王慧、被告张红兵、被告张继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东丰种业有限公司,张东成,王慧,张红兵,张继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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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东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成,总经理。被告张东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慧,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红兵,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继辉,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东丰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张东成、被告王慧、被告张红兵、被告张继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