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科新,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珊,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春明,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桂君,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杨丽、王珊因与被上诉人柳春明、杜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审被告王珊委托代理人马立宝律师提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王珊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王珊的签名不是王珊本人书写,该委托书是从柳春明、杜桂君处取得,一审被告柳春明陈述,王珊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处签名为柳春明所签,王珊对一审诉讼不知情。重审时,应对上述问题严格审查,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25元,退还上诉人杨丽1225元,退还上诉人王珊2300元。
审 判 长 李 迪
审 判 员 尹立威
代理
审判员 韩 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洁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