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申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无力缴纳罚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忠
审 判 员 赵 晨
代理
审判员 武顺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