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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执字第00495号之一

帅丽、龙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帅丽;龙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执字第00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帅丽,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龙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404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珊3日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珊525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道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