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王鼎国际大厦*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常富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山,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常榜鑫,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平,曾用名王娟亚,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勤锁,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河南泰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根平、聂勤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泰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泰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泰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河南泰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郎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