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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督字第67号

李群、蔡相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群;蔡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兴民督字第67号申请人李群,女,1989年9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被申请人蔡相军,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申请人李群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蔡相军于2013年7月7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承诺月利率2%,利息按季支付,并写下借据一张。但被申请人利息只付至2014年1月30日,之后利息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蔡相军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相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案申请费76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蔡相军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绍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