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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910号

杨秀东强奸罪,杨秀东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910号罪犯杨秀东,又名杨秀平,山东省莒县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05)棣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7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8月1日、2011年9月7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杨秀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东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秀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秀东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原判刑罚情况,对其不宜假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东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