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16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盛鹏,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刘元清,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原审
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盛光雨,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申诉人盛鹏与被申诉人刘元清、原审第三人盛光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鹏不服,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3)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驳回盛鹏的再审申请。盛鹏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2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02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孙立君
代理
审判员 邬文俊
代理
审判员 周 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雨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