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16号

盛鹏、刘元清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01-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盛鹏;刘元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盛光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16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盛鹏,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刘元清,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原审

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盛光雨,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申诉人盛鹏与被申诉人刘元清、原审第三人盛光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鹏不服,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3)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驳回盛鹏的再审申请。盛鹏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2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02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孙立君

代理

审判员  邬文俊

代理

审判员  周 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雨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