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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刑执字第540号

罪犯阿列日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阿列日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540号罪犯阿列日咪,男,1960年1月1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列日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6月4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裁定将罪犯阿列日咪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3年12月13日裁定对罪犯阿列日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阿列日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列日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列日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列日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向     艳     萍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