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高金田,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清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所、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鉴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明
审判员 :郑伟斌
审判员 :卢俊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学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