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地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0388-3。法定代表人刘雪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婉青(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北仑博而特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46-8,组织机构代码07921121-3。法定代表人陆振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博而特压铸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逯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