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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00484号

曾婷与王进堂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抚养纠纷
当事人
曾婷,王进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曾婷,女。委托代理人范金耀,男。被告王进堂,男。案由同居关系子女纠纷。

原告曾婷与被告王进堂为抚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书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