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赖家宝与被告林亮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家宝,林亮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赖家宝,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亮炳,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家宝与被告林亮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家宝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家宝负担。

审判员  黄文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