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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395号

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法定代表人张军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生,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516元,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交受理费的条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木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敏花附注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