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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85号

李云田诉永善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云田,永善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李云田,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委托代理人吴天星(特别授权),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善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25522-7。

法定代表人:马海穆,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周顺富(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85429-3。

法定代表人:林积忠,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原告李云田与被告永善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魏 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翔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