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114815-3,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楚宁路3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颖,务工,第三人卓建军,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颖、第三人卓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正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容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