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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680号

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颖,卓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114815-3,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楚宁路3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颖,务工,第三人卓建军,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颖、第三人卓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正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容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