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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66号

梁磊与李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磊,李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66号

原告:梁磊,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臣,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磊与被告李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梁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非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