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66号
原告:梁磊,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臣,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磊与被告李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梁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非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