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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761号

王文世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文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761号罪犯王文世,山东省商河县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4)滨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世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文世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4)鲁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9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12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30日、2012年5月2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文世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世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文世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世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