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68号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3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2907-8。法定代表人胡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骅,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赵红艳,女,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张中伟,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中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林宝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