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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205号

侯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