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燕